煙臺驗收時,廢氣是否要執行環評批復上的標準
1.《建設項目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指出,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因此,在建設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時,應按照相應要求采取合適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請遵照執行。2.建議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的規定,判斷該變動是否屬于重大變動,若不屬于重大變動,可納入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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