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誰來寫?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等要求,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同時還應如實記載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
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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