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驗收帶您了解廢水排放管理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一、廢水治理措施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二、污水排放口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三、排水量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四、排放水質
1.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2.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3.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4.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五、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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